罪犯钟初照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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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7:20:4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3号

 

  罪犯钟初照,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系累犯。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初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3月14日止,2021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初照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3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初照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钟初照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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