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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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7:22: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0号

 

  罪犯周涛,男,199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湘052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0元(已履行),上缴国库。刑期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14日止,202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5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8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主动交代有被借卡消费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涛予以减刑一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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