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7号
罪犯邹团结,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湘06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团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原缴纳13843元,本次缴纳6157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25年6月18日止,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团结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根据2022年《湖南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4月该犯当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7月、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6月-10月;2024年2月、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22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邹团结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团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邹团结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