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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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7:27:2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35号

 

  罪犯周意,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十四监区服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2)湘069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4年2月23日,该犯私自带零食进入车间,扣监管改造分1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5月份劳动定级为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9月至10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37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湖南省汨罗市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父亲患严重疾病在家治疗修养,该犯妻子刚做完肾部分切除手术,一儿一女均在校读书,家庭成员确需罪犯本人照顾,属于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意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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