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2号
罪犯邹桂林,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5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桂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交清)。刑期自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桂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5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4分。该犯在2023年6月2日因在生产区与罪犯李胜发生推搡行为,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在2023年11月7日晚八点左右因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桂林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邹桂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