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假释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52号
罪犯朱岳球,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湘0304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岳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次缴纳8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本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岳球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6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8月、10月、11月、2024年1月、4月、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6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0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攸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岳球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建议优先适用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朱岳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