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9号
罪犯朱元勇,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元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期间因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573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本院(2017)湘060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元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朱元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被告人朱元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湘06刑终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2月27日止,2018年10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4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元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至2024年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经查实后因故意将钱款汇入他人消费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5分。鉴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曾有吸毒史、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有多次违反监规行为,再结合上述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元勇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朱元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