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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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7:34:2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2号

 

  罪犯朱立,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本次缴纳32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2025年6月3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立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朱立在2023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11月、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12分;2023年7月至9月、12月、2024年3月、4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罪犯,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5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7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朱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鉴于该犯有前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朱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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