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字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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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0-18 17:35:3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38号

 

  罪犯周字见,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2006年8月11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3月14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湘08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字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7000元)。被告人周字见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湘08刑终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7年10月22日止,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字见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2月、4月至9月、12月;2023年1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50分。2020年4月25日晚用手按压吕维萄的头,扣考核分30分;2021年3月1日未经警官允许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考核分50分;2022年8月1日在车间与朱毅辉争吵推搡及打人行为,扣考核分5分;2022年11月24日在车间劳动不按要求佩戴口罩,扣考核分3分;2023年3月26日在车间与艾小冉发生争执,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0次,并余20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293元,账户余额不足300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字见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周字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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