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1号
罪犯廖星林,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1日作出(2023)湘06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星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3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维娜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2023)湘06刑终23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李维娜撤回上诉。刑期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止,2023年8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星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次,并余3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星林予以减刑两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廖星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