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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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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院民二庭  发布时间:2024-10-31 10:59:2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岳阳两级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持续巩固和提升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岳阳中院在全市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取了10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优秀典型案例,现向社会予以公布。案例涵盖诉服、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各类型,有助于提升企业规范化经营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全市法院更好发挥审判职能,服务保障岳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湖南某娱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湖南某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24日,是一家主营歌舞厅娱乐活动、酒吧服务的企业。后因经营不善欠付债权人款项,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向华容法院提交执行转破产的申请,华容法院于2023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该案,并迅速指定破产管理人,适用快速审理程序进行审理。经管理人调查发现,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债务人仅有两名债权人申报债权,审核确认债权金额共计45800元。但债务人已实际停业,已无可清偿资产。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出资情况,管理人研判债务人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管理人为尽职履责,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代表债务人企业向华容法院提起追收未缴出资诉讼。

审理情况

湖南某娱乐有限公司的股东收到法院送达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相关应诉法律文书后,考虑到相关风险及成本,主动提出和解意愿。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债权类型简单,债权人数少、金额小,且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没有解散公司的意愿,并愿意出资促成和解,该案具备自行和解的可能性。为使双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华容法院在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债务人和管理人与各方债权人进行协商谈判,最终促成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当天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清偿率达72%。华容法院在确认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后,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亦代表债务人撤回对债务人股东追收未缴出资的诉讼。由此,一家濒临破产的小微企业“重获新生”,现湖南某娱乐有限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该案为债务人从被动破产清算转为主动自行和解,系华容法院建院以来审结的首例“自行和解”的破产案件,审理天数仅76天,亦是华容法院常态化运用“执转破+快速审”机制的典型案例。在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化解破产衍生诉讼的同时,探索了僵尸企业破产清退新路径,有效提升破产审判工作质效。

 

案例二:岳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岳阳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0年的混凝土生产销售企业,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该公司因缺乏周转资金且管理不善,仅自行生产两年便陷入高额债务危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因执行不能,债权人李某以该公司不能及时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执行移送破产审查。 

【审理情况】

在破产申请审查过程中,该债务人公司亦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3年8月15日决定对该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了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对企业财产及负债进行了初步调查,基本完成债权申报与确认,且认为该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并发布了预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招募期间,有意向投资人提交了报名材料并拟定了预重整方案(草案)。管理人认为方案具有可行性,遂向法院申请预重整转重整。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产业链完整,具有行业前景,且有投资人意向投资,该公司具有重整基础,于2024年5月22日裁定受理该混凝土公司的重整申请。7月15日,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于7月26日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分5年共投入1500万元用于公司恢复生产经营。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裁定批准该混凝土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受经济环境、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许多小微企业出现财务危机,经营因难,如果简单“一破了之”,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极大损害。岳阳中院持续深化破产审判职能,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执转破+预重整”意思自治,程序灵活,操作简便等功能优势,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从破产清算转入预重整,再转重整程序,仅3个月便终结重整程序、批准了重整计划,大大的节省破产重整的时间及业务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小微企业是市场最活跃的主体,本案的处理对探索实施困境小微企业快速挽救机制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样本。原本债权清偿率为0的执转破案件,在充分挖掘生产资质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基础上,通过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顺利实现“无形资产”变“真金白银”,使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得到较大提高,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企业稀缺的经营资质等有效生产力得以保留,公司凤凰涅槃、重焕生机,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效合一”。

 

案例三:广州某公司诉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州某公司经某总公司授权,有权使用“舒肤佳”系列注册商标,并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王某某系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4日,经营范围为洗衣粉、洗衣液、洗洁精销售。河南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予以销售。该公司网站首页简介显示品牌名为“舒肤佳”,产品展示栏为各品名的“舒肤佳”产品,网页上有厂况、生产实图、宣传等资料。广州某公司以河南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由提起维权诉讼。诉讼中,河南某公司通过简易注销程序予以注销,期间王某某向登记机关书面承诺不存在正在诉讼的情形。

【审理情况】

岳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关键在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在商标声誉上,案涉注册商标及其相关字号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记录。在侵权行为性质上,生产规模大,销售地域范围广,销售方式以大量批发为主,并大肆进行招商,影响范围广在侵权后果上,侵权时间长达7年,获利巨大,且产品质量有不合格记录,存在损害案涉品牌商誉的情形。在主观过错上,明知案涉商标及字号知名度,仍从事生产销售侵权行为,系故意侵权。其恶意“傍名牌”“搭便车”,造成市场混淆、谋取非法利益的侵权目的非常明显。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恶意申请注销,向登记机关隐瞒正在诉讼的事实,企图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综合上述因素,本案侵权赔偿数额应当在法定赔偿限额内充分考虑恶意侵权情节,加重其赔偿责任,使侵权赔偿数额与侵权情节基本一致。故判决作为河南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清算义务人的王某某,赔偿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人民法院打击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对“全方位”品牌摹仿且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的严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依法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的坚定决心,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有利于有效威慑违法侵权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从而助力营造良好的市场创新环境。

 

案例四:吴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杭州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系《大话西游》游戏软件V1.0.0的著作权人。2020年5月,被告人吴某某与巫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得《大话西游》手机游戏源代码,吴某某招聘被告人何某某从事游戏技术服务。未经杭州公司授权,吴某某三人开发了《风云游戏》“私服手机游戏”。为逃避打击处理,吴某某等人将该款游戏先后更名为《墨城西游》、《旧梦西游》、《皇城西游》等,并营运至案发前。

同年6月12日,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和巫某某签订协议,吴某某负责运营游戏、招收代理及协助完成游戏更新等,何某某负责游戏开发及维护,巫某某负责策划、市场调节、客服工作等。游戏玩家通过游戏充值模块充值后,扣除手续费后,再将钱转到指定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上,由吴某某按约定给各方分配非法利润。

2021年1月,李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不再代理吴某某运营的私服游戏,并未经杭州公司授权,从网上购得《大话西游》手机游戏源代码,聘用被告人陈某某为技术人员开发了《初尘西游》“私服手机游戏”。为逃避打击,陈某某等人先后将游戏更名为《龙泉西游》、《龙影西游》、《经典西游》等,并招聘多名游戏代理,营运至案发前。

经鉴定,《旧梦西游》、《墨城西游》、《经典西游》等与杭州公司的《大话西游》手机游戏具有实质同一性。经审计,吴某某银行账户、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净流入金额为34252971.69元,吴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为2017001.3元、何某某非法获利金额为1562090.1元、陈某某非法获利金额542020.56元。

【审理情况】

岳阳楼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吴可瀚、何正阳、陈宗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到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至二百零二万元不等;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挂牌督办的案件。因非法获取游戏软件源代码而导致的著作权侵权是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也是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痛点、难点问题。本案中,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一方面打击他人非法泄露和购买企业合法开发的游戏源代码的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完善日常经营管理、加强对源代码的保护也起到了重要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

 

案例五:洪某某、沈某某、顾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上海某贸易公司(个人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岳阳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约定由岳阳公司代理上海公司进口低密度聚乙烯、ABS等塑料粒子。岳阳公司委托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开跟单信用证(开证后90天到期结汇)进行采购。

因上海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洪某某(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伙同顾某某(上海公司业务经理)、沈某某(某物流公司业务经理)通过开具虚假仓单将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信用证1421000美元承兑贴现后,用于偿还债务。该信用证到期时间前,上海公司将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续开证的货物提前销售并陆续支付该笔贸易的开证款和税款。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间,除第一笔签订的虚假“仓货”交易协议外,上海公司陆续与岳阳公司签订了60份进口代理协议,由上海公司向岳阳公司缴纳保证金,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出相对应合同的信用证,用信用证款项购买货物。上海公司通过先行提货销售的方式获取货款,洪某某并未及时归还合同项下的货款,而是将货款用于支付其公司的债务、归还临期信用证及个人消费开支。间,洪某某还私刻了“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章,伪造该公司货权转让证明及报关所需单据,在未获得货权情况下将该公司储存在宁波某仓库的700吨ABS转移出来进行销售,销售后的货款被用于上海公司资金周转。洪某某因此事被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刑。

上海公司在合同履行之初,为让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续开证以获周转资金,虽主动还款,但后续多次超期还款,且每次还款零碎,不能完整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7月,岳阳公司和岳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为上海公司开具信用证。同年9月17日,岳阳公司发现仓库货物已被销售一空。当月25日,岳阳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岳阳公司在与上海公司的61笔代理进口、销售交易中损失17076764.73元。

【审理情况】

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洪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岳阳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洪某某伙同顾某某、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前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与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责令洪某某、顾某某、沈某某继续向被害单位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岳阳法院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通过个人控制下的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代理合同或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手段套现货款或以支付保证金、小额定金的方式从企业处获得远超保证金、小额定金价值的货物,提前将货物销售获取资金流后任意支配,给其他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这种合同诈骗行为以合法交易形式为掩护,难以被企业察觉发现,特别是签订了书面合同后,更易被定性为普通的商事合同纠纷。本案区别于商事合同纠纷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签订合同是其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交易发生后,行为人将财物据为已有、任意支配,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要诚实守信,也要时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陷入刑事诈骗的陷阱。对于合法合规经营的企业来说,比之于事后通过刑事报案挽损更有效的方式还是事前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案例六:程某与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4日,程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由原告程某购买被告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买受人于 2022年5月14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20%,余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合同签订后, 某公司一直未能交房案涉房屋。按照合同约定,逾期超过3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2023年7月17日,公司向程某回函提出交房时间要求延期到2024年6月30日,同时如不同意延期可以要求换房、退房。2023年8月25日,某公司收到程某向其提交《关于解除购房合同依约退房退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报告》。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涉案房屋仍未竣工,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程某向一审岳阳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由某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本案的诉讼费。

【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担保合同并由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公司因不服岳阳县法院判决上诉至岳阳中院。后经岳阳中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除购房合同及借款、担保合同,返还程某首付款及代办费,支付相应的利息。

【典型意义】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是当前社会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而随着经济下行,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日益增多,购房户以此为由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愿望也日渐强烈,有的购房户在缴纳的首付款较少的情况下,宁愿违约,也不愿意再履行合同。本案中,如不解除合同,案涉商品房又无法进行交付,且交付时间又是无限期,购房者购买商品房居住的目的迟迟不得实现,买也不是,退也不能。如径行判决解除合同,将会产生连锁反应,使原本困难的企业陷入深度困境,企业将面临破产的危险。后经法院多次协调,在充分听取开发企业的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以和解方式解除案涉合同,双方握手言和。此案虽系个案,但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两难境地,有效化解了当前经济下行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户所带来的困境,尤其避免了径行判决可能对开发企业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在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的同时,兼顾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七:某区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某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就青年东路北侧棚改项目中涉及原告的土地遗留问题形成了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对原告某商贸公司的补偿方式等相关问题予以明确。2022年11月10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原告商贸公司与被告某区政府下设的某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达成《关于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原北港国土所土地有关遗留问题补偿协议书》、原告某商贸公司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达成《关于青年东路北侧棚改项目某商贸公司土地遗留问题的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由某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王家河街道办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456724元,剔除2013年青年东路建设项目部支付给商贸公司的补偿款11万元,及2022年11月支付给商贸公司的补偿款60万元外,截止起诉之日仍有174672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某区政府反映情况,均以未收到上级的补偿资金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补偿款。2023年9月18日,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某区政府、某区某办事处为被告向岳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

经岳阳中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被告某区政府在三个月内向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1746724元;二、在及时足额收到上述第一条所确定的款项后,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等诉讼请求,本案纠纷一次性、终结性解决,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员工不得再就征收补偿事宜主张其他任何权利。行政调解书生效后,某区政府按照约定向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征收补偿款1746724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告某区政府因为城市建设需要征收了某商贸公司的办公楼。某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应付的征收补偿款的金额并无异议,只是没有按照行政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时全部付款,而酿成本案诉讼。某区政府以未收到上级机关的补偿资金为由,不按行政协议的约定及时付款,构成违约,不符合建设诚信政府的精神。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行政调解书,某区政府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了欠付的征收补偿款,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维护了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形象。

 

案例八:湖南某信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管辖权异议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湖南某信重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公司)向湘阴法院提起诉讼称,2023年2月,湖南某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与某信公司在签订《钢结构加工合同》,约定:1、某城公司将承建的江西九江天赐新动力项目中部分加工项目按委托某信公司加工;2、某信公司垫资 ,某城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某城公司支付十万元定金;4、某城公司不按时提货,应承担堆场费;5、产生争议,有权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某信公司按约定及某城公司变更要求,如期加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 确认总价款为1380余万元; 延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为152余万元。某城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分批次于2023年8月30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某城公司分文未付,遂提起诉讼。

某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案由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本案是被申请人先盖章,后申请人在自己实际营业地( 长沙市雨花区)后盖章,合同签订地应为雨花区,申请将该案移送至雨花区人民法院。

湘阴法院审查认为,某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移送雨花区法院。某信公司不服,向岳阳中院提起上诉。

【审理情况】

岳阳中院二审材料移送期间,某城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称,在诉讼过程中,因发包人对工程项目的无期限停工,导致公司在本案中承担高额违约成本,一审法院财产保全后,公司基本处于停摆状态,加上中秋节(过节和开学期间)前公司需支付大量民工工资和其他材料款,企业处于生死存亡之际,请求法院快速办理。

岳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启动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对案卷移送进行督促,迅速二审立案,并于立案当天作出撤销裁定,从上诉至结案仅用时5天。裁定作出后,湘阴法院组织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妥善化解。事后,某城公司向岳阳中院邮寄感谢信,并向承办人送锦旗。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不可预测的经营风险引发纠纷,作为纠纷的化解、裁判者,岳阳中院诉讼服务中心坚持树牢法治观念,做践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践行者,在工作中关注“小”案件背后的“大”民生。在本案中,案件审查恰逢中秋节(开学期间),企业的工资等各项支出关乎企业背后众多农民工、材料商切身现实利益,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因无法及时付款对其他项目产生高额违约成本,考虑到案件办理涉及企业“生死存亡”,且快速办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诉讼服务中心对案件移送快速督办,并迅速组成合议庭研究后作出裁定,最终促成案件调解,实现了案件办理“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九: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华容某木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6日,华容县某木业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某生物科技公司将厂房内的变压器、锅炉、地磅抵偿给某木业公司,同时约定某生物科技公司交付上述设备设施、设备技术资料,恢复厂房原貌,清运建筑垃圾后,某木业公司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8万元。调解书签订后,某木业公司以厂区内外清理清运工作不到位、变压器设备烧坏仍在维修、锅炉设备已过期报废停用等为由,未如期履行打款约定。某生物科技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2024年8月6日,华容法院执行法官收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为县域内近五年成立的小微企业,既不能简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也需要尽快将纸上权益转化为真金白银,保障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先分别和两家企业沟通,向某生物科技公司阐明其抵偿的设备经专业人员鉴定确有损毁,交付厂房时也确实未恢复原貌,某木业公司拖延打款也是出于上述种种顾虑,并非恶意逃避履行;同时向某木业公司阐明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的重要性,劝其根据自身损失情况协商新的支付价格。 在执行法官近两周的多轮沟通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某木业公司向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4万元的一致意见,并于8月21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上述案件是华容法院充分运用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制宜、审慎施措,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实现“一次和解、多方共赢”,彰显了法治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为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案例十:岳阳某灯饰有限公司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日,君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被保全人岳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向君山法院提供其所有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洞庭大道西某酒店价值约50万元音响、灯光、会议系统设备(由申请人保管,并允许申请人使用)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执行情况】

君山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在被保全人为企业时,应当全面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合理采取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因财产保全措施不当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案中,岳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系大型酒店,其注册资本为5170万元,冻结其金融账户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且其提供的保全替代物的价值足以覆盖岳阳某灯饰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综上,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君山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变更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岳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岳阳市君山区洞庭大道西某酒店价值约50万元音响、灯光、会议系统设备;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岳阳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典型意义】

本案是君山法院依法善意保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茁壮成长的阳光雨露,考虑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大型企业,采取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了避免诉前财产保全造成企业停摆,君山法院积极适用《君山区人民法院涉企案件财产保全风险评估办法》,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变更担保物。同时坚持善意文明查封采取“活查封”措施,允许被保全企业在查封期间继续使用音响设备,在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被保全企业灵活采取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内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筱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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