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敖欣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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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30: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0号

 

罪犯敖欣,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6月5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17日刑满获释。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敖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湘06刑终216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敖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即被告人敖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原审被告人敖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三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2029年6月26日止,2017年11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0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敖欣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1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经查实后因违反购物规定已于2024年5月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欣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敖欣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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