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5号
罪犯蔡明,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0)湘0105刑初8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完毕)。被告人蔡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01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30年5月11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蔡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5月、2022年9月、2023年4月、2024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蔡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