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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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37:0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1号

 

  罪犯曹栋,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栋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曹栋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丰台区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京02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2027年9月16日止,2020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3月16日止。
  该犯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曹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81分;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1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曹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曹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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