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3号
罪犯曾科,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3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本次共履行财产性判项12000元)。刑期自2021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7月5日止,202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曾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任务70%以下,扣考核分5分;2023年2月至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6月、8月、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3月、4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1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系主动交代违规情况,已扣分处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内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曾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