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培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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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39: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0号

 

  罪犯曾培洋,男,200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培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3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6刑终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2023年4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12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培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1月,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曾培洋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因违反购物规定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培洋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曾培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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