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庆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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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40: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01号

 

  罪犯曾庆红,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8年4月24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湘05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庆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本次履行8000元)。被告人曾庆红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2日以(2021)湘刑终150号刑事判决:驳回被告人曾庆红的上诉,对被告人曾庆红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33年9月19日止,2021年9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庆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6月、8月,2023年1月至3月、5月至8月、10月至11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138分。该犯在2023年有一次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以上的违规现象:2023年7月12日在监舍区,该犯因排队问题与罪犯周银东发生推搡,情节轻微,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至2024年5月,月均消费336.2元,账户余额仅为354.02元),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贩卖毒品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庆红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曾庆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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