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2号
罪犯曾振宝,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湘0682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振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50000元)。被告人曾振宝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31年9月12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14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5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9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振宝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10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70分;2022年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0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9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振宝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曾振宝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