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99号
罪犯陈波,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28年4月11日止,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53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86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0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评为监狱2021、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各奖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7月、2023年1-2、4-5、8、10-11月、2024年5月该犯系非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三类一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2年9-10、1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1年度、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