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常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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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49:4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5号

 

  罪犯陈常峰,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1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12月27日被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湘04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常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被告人陈常峰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被告人陈常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湘04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33年4月16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6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32年12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常峰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5月28日,罪犯陈常峰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扣劳动改造分1分,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4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常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常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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