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代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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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51:0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7号

 

  罪犯陈代章,男,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6年11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1月12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代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由被告人陈代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朦、李映芬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400元)。被告人陈代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云刑终3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28年10月21日止,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11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代章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12日,该犯因生产琐事与罪犯樊新辉发生争执,扣奖励分2分;2023年8月13日,在生活区,罪犯陈代章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管教,扣奖励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2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97.1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代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代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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