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8号
罪犯陈浩,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湘3130刑初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被告人陈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31刑终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29日止,201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6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7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浩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7月和2024年2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8月至9月、1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30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系累犯、毒品再犯,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浩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