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华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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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7 10:53: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3号

 

  罪犯陈华安,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6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华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陈华安连带退赔被害人李龙的经济损失款人民币35300元(已退赔)。刑期自2021年3月8日起至2025年7月7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华安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4分;2022年9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6次,并余1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华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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