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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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0:54: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2号

 

  罪犯陈胜,男,199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常宁市人,住湖南省常宁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7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决时已缴纳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胜向被害人魏筱贤退赔30000元,向被害人李宗伟退赔150000元,向被害人刘小军退赔5000元,向被害人郭巧凭退赔20000元,向被害人王建春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王施睿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王新建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胡方春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李艳红退赔90000元,向被害人李姣退赔157620元,向被害人贺宇轩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张振华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湛亮退赔2168600元,向被害人杨陵广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栗军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罗世勇退赔150000元,向被害人刘张驰退赔50000元,向被害人谭琨退赔124450元,向被害人徐金芝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王雪霞退赔50000元,向被害人李维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刘滔退赔50000元,向被害人蒋腾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易凡退赔100000元,向被害人洪伟退赔50000元。刑期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2031年5月17日止,202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2年10月19日,该犯超出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6月、8月至11月,2023年5月、7月、8月至10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16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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