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7号
罪犯陈胜,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湘06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湘刑终447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陈胜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7年1月18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胜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36分;2024年4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胜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报请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其存在违规购物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胜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