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6号
罪犯陈松伟,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松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松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文将经济损失137609元(本次履行5000元)。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9年7月30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松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3月至9月、2023年2月至6月、9月、10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192分。2024年5月22日因该犯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改造分2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劳动定级为一类二级,2023年7月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的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9300元,月均消费320.5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偏高,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松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松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