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71号
罪犯陈伟浪,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惠东县人,住广东省惠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0624刑初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九百元)。刑期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35年8月11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6月、9月至10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且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陈伟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