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相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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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05:4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3号

 

  罪犯陈相印,男,199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攸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相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45元,该犯父母与同案犯袁强共同承担民事赔偿金199069.5元。同案被告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株中法刑二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袁强的上诉,维持攸县人民法院(2010)攸法刑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刑事判决和责令被告人陈相印、袁强退赔违法所得145元,改判该犯父母的父母及该犯的同案犯共同承担民事赔偿金224862.5元。后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申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攸县人民法院重审。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报请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相印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陈相印、袁强各违法所得145元(已缴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253598元(已缴清)。2012年3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8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6年12月23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刑更507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9年3月28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刑更5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2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相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得奖励分20分。2022年1月、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38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2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相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相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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