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勇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08: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47号

 

  罪犯陈勇,男,198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南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102刑初5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2035年11月1日止,202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6分。该犯有以下扣分现象:2022年3月10日该犯不听从警官指挥,对抗改造,影响警察正常执法,扣考核分5分;2022年3月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2022年4月该犯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者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