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2号
罪犯陈友华,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湘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友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被告人陈友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湘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33年9月14日止,2021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友华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10月、2023年10月、2024年1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8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陈友华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通过审查罪犯陈友华监内消费,在考核期内共收到汇款6次,共计5900元,月均消费为278元。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友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友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