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4号
罪犯陈镇涛,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湘062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镇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1000元)。被告人陈镇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湘06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28年1月19日止,2018年4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0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镇涛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减刑后服刑期间有三次违规扣分现象:该犯2022年6月29日该犯在生产车间因琐事与罪犯吴开菊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打架,扣监管改造分20分。该犯2022年10月10日该犯在工间集合队列时,因站位问题与罪犯柳柯互相发生推搡,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2022年12月20日在生活区因不配合临时隔离措施,随意大声吵闹,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7月份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1类4级,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1月至7月、9月、12月、2023年1月、4月、10月和2024年1月至3月从事直接非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0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34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已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三个月以上,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镇涛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镇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