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40号
罪犯陈忠云,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1997年9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顺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湘03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忠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被告人陈忠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湘刑终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30年7月6日止,2017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0月22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5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0月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忠云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被评为2020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160分,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1月18日该犯与同犯李刚夫因生产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扯,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3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49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有吸毒史,且有前科,已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陈忠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