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5号
罪犯崔晔敏,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6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晔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崔晔敏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湘09刑终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28年3月5日止,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晔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1月29日凌晨5点,该犯因值班一事与同犯李仕辉发生争执推拉,被扣教育改造分30分;2023年3月19日,该犯在车间对互监组成员陈力打乱互监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被扣监管改造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2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5月至7月、2023年7月、8月、10月至12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9月系1类5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8次,并余3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300元,月均消费59.31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多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晔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崔晔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