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3号
罪犯戴胜桥,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胜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清)。因该犯及同案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詹光庆、戴胜桥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9月4日起至2030年9月3日止,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9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8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胜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有六次违规扣分现象。2022年5月10日该犯盗窃他人物品,扣监管改造分10分;2022年8月21日与肖凡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12月6日中午,在其他监舍逗留下象棋,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3月17日与罪犯李少华发生打架,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3年10月23日在车间内超越活动范围向执勤民警打报告,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3年11月21日与他人有推搡行为,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3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2022年6月、2023年10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4月系1类5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每月完成本人劳动定额70%以下,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2022年8月、9月、11月、2023年6月至8月系1类3级、2024年5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4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62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考核截止前本年内无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多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多次劳动任务未完成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胜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戴胜桥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