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8号
罪犯邓斌,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次缴纳3000元);由被告人邓斌退赔被害人王彪、陈锋经济损失256.4万元;退赔被害人吴家齐19.74万元。被告人邓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12月3日止,2020年1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斌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该犯劳动定级为三类一级,非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获奖励分10分。2022年12月9日,该犯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9次,并余40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3000元,月均消费329.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邓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