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89号
罪犯邓成根,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2年该犯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0月19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娄星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成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该犯申请撤回上诉,经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以(2016)湘13刑终10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成根撤回上诉。刑期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30年1月30日止,2016年7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0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43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成根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1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2022年5-10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根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邓成根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