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文威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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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33:1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8号

 

  罪犯邓文威,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17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1月25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文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执行期间缴纳50000元,本次缴纳50000元)。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湘刑终380号刑事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中对被告人邓文威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32年8月16日止,2021年1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文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2月、3月、4月、6月、7月、8月、10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48分。2024年5月31日该犯因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82.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患有神经性梅毒三期、硬脑膜下积液、蛛网膜下腔出血后脑积水、神经障碍等疾病,岳阳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7月11日下达病危通知书,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邓文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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