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邓政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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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34: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11号

 

  罪犯邓政涛,男,199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湘108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政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收缴被告人邓政涛违法所得人民币6888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邓政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2)湘10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政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5月31日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2022年9至2023年2月、4月、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6月至8月、10月至2024年2月、3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4年4月、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1级,共获奖励分1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政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邓政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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