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7号
罪犯丁青松,男,199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湘0121刑初3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青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01刑终9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32年4月26日止,2017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青松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5月、6月、7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57分,2023年2月、3月、6月、8月、10月、11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64分,2024年1月、2月、3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劳动改造分57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丁青松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判处十五年,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间隔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青松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丁青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