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81号
罪犯董奎江,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199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1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湘01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奎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毒资一千二百五十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上缴国库。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湘01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8日止,2019年8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0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奎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8月、10-12月、2023年1-12月、2024年2-3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四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奎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董奎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