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6号
罪犯杜刚,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聚众斗殴罪,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湘112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15)东法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杜刚的缓刑判决,该判决所确定的有期徒刑三年与本判决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缴纳50000元),没收所有被告人违法所得(本次缴纳319083.96元)。被告人杜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湘11刑终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2月11日止,2020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2024年1月、3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41分。2023年2月3日因生产琐事罪犯李述鹏在车间对罪犯杜刚进行谩骂挑衅,杜刚回话后,李述鹏翻越车间货槽到对面机位上殴打杜刚,杜刚还手,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经查,罪犯杜刚在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53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2次监管改造扣分,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违规情况,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涉黑类罪犯,一人犯数罪,缓刑期间重新犯罪,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刚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杜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