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74号
罪犯杜伟军,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6)湘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伟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杜伟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湘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29年9月29日止,2018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伟军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3年4月、2024年3月因该犯分别在2022年度、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2024年5月均完成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累计获奖励分4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扣分情况,被评为2022、202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伟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杜伟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