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雄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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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39:1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1号

 

  罪犯杜雄鹰,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湘0626刑初4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雄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一千元,本次缴纳一千元)。被告人杜雄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湘06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2018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3月24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3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2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雄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2年2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8月、10-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且未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307.7元,账户余额771.6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曾存在出借生活卡给他犯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呈报,对其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雄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杜雄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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