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段晓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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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40:4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9号

 

  罪犯段晓光,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5年9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1月5日被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1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晓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段晓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7日作出(2019)湘01刑终6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6日起至2028年4月24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罪犯段晓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根据2022年《湖南省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实施细则》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有十四次,即:2022年4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12月均未完成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奖励分70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段晓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毒品再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晓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段晓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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