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7号
罪犯樊兴光,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会泽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03年7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兴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该犯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刑执字第27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6年6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更155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9年1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25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44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34年12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樊兴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2月28日,该犯私藏非监狱罪犯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物品,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8月至11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1月、2月、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考核期间有违规,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考核期间有违规,系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兴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樊兴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