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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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42: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4号

 

  罪犯方超,男,199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湘0102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方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本次履行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方超、任正良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458455元发还给被害人(其中卓国荣344455元,肖美林、梅志红、王建军61.4万元,刘春林50万元)(本次履行财产性判项3000元)。被告人方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01刑终9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202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4月、6月至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4月至12月,2024年2月、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0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方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月均消费268元,履行财产性判项共计23000元。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方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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