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59号
罪犯冯力,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9月2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55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冯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二、对被告人冯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七百元予以追缴(本次罚金及追缴已缴纳完毕)。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2022)湘06刑终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5年8月26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11月、1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的70%,各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冯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