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冯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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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1:47:1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6号

 

  罪犯冯帅,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湘0624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本次缴纳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湘06刑终44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35年9月24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帅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1至12月、2023年4月至5月、7月至2024年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1分。该犯在2022年7月15日违反防疫规定被扣监管改造分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3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且系毒品再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冯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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