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95号
罪犯冯武森,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保康县人,住湖北省保康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武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7435.09元,本次缴纳10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2017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2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5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6月2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武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7-8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9-11月,2023年2-3月,2024年4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武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冯武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