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43号
罪犯付峰松,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18日减刑释放。系累犯、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湘0621刑初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峰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本次已缴纳1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06刑终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2019年7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峰松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2季度、3季度该犯夹控重点危险分子李祖亮,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向警官汇报,表现较好,共获得奖励分100分。2022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2月、4月至9月;2024年1月、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06分。2020年2月2日,该犯在监舍因小事与同犯刘先峰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拉扯,扣考核分30分。2023年12月5日,该犯与罪犯刘先峰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对方,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1次,并余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累犯、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监区在减刑呈报期间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对其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峰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付峰松卷宗材料共1卷1册